a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杨梓旺,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乡**村**组,住成都市郫都区**镇**大道**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8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3年 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5日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4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9日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梓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杨梓旺窜至本市高新区剑南大道府城大道公交车站,趁被害人李某某上公交车不备之机,使用雨伞遮挡视线,将李某某放于裤包内的一部黑色华为MATE30PRO手机盗走并藏在其雨伞下面。李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后扭住被告人杨梓旺,被告人杨梓旺用手指向车外的同行人员何某某,李某某立即追上何某某索要被盗手机,被告人杨梓旺遂将被盗手机放于地上,趁李某某捡手机之机,被告人杨梓旺逃离现场。后石羊街道治安大队巡逻队员发现被告人杨梓旺等人形迹可疑遂于当日将其挡获,被告人杨梓旺到案后对其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搜查、提取等笔录;7.鉴定意见;8.电子数据;9.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梓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梓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梓旺到案件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盗窃得手后将赃物交还被害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梓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景怡婷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提票、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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