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06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31960********,汉族,半文盲,无业,出生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1976年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少管三年;1980年因流氓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劳教一年半;1990年3月27日因诈骗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减刑八个月,1996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5月份,被告人杨某某经原邻居侯某某介绍与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夫妇结识,被告人杨某某在没有能力为他人办理天津户籍的情况下,谎称能将李某某河南户口办理成天津户籍,以需要相应费用为由,向被害人李某某夫妇索要10万元。2017年5、6月份的一天,被害人李某某在天津市南开区广开三马路黄河道交口建设银行门口交付被告人杨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2017年6月17日,被害人李某某通过银行转款方式给杨某某转款人民币4万元;2017年7月22日,被害人李某某通过银行转款方式给杨某某转款人民币5万元。为获取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为被害人李某某缴纳社保费用共计17433元。后被告人杨某某失联。2020年10月15日17时,民警根据线索在南开区汾水道冶金里12号楼下将涉嫌诈骗的被告人杨某某抓获。经审查,被告人杨某某的诈骗钱款10万元中,除去替被害人李某某缴纳社保费用17433元、交付天津市德缘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服务费2000元,其他钱款均用于被告人杨某某日常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侯某某、周某某陈述;
3、物证、书证:收条、银行流水、天津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单、天津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书、交费收据、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4、辨认笔录:证人周某某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被告人杨某某审讯视频;
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或者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勇
检察官助理:袁方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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