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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贵权,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400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住荆州市沙市**路**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1年4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2年9月29日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0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21日二次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三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4日、自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21日、自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7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害人王某甲、储某某声称可以代珠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补缴税款,并帮助解决储庆、王某乙涉嫌偷税案件。根据双方商议的结果,王某甲、储某某先后分三次共支付杨某某人民币710万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08年4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储某某将10万元通过黎某某交给被告人杨某某。

2、2008年5月28日、6月2日、6月3日,被害人王某甲向被告人杨某某的银行账户分别转入人民币100万元、59万元、41万元,合计人民币200万元。

3、2008年7月15日,被害人王某甲向杨某某的妻弟李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2008年8月26日,被害人王某甲通过黎某某的银行账户向李某某农业银行账户转账400万元。上述500万元进入李某某账户后,杨某某指示李某某将其中200万元取现后存入以李某某的身份证开户的广发证券万松园营业部的股票账户用于炒股,其余300万元由李某某取现金交给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材料、破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黎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储某某的陈述;4.武汉天意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江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武汉天意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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