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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红故意杀人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公诉刑诉〔2018〕155号

被告人杨某红,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天津市宝坻区**街**村**区**排**号。2017年10月2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红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红与窦某某系夫妻。

因杨某红与卢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2017年10月25日23时许,为泄私愤,经预谋后,窦某某将卢某某约至宝坻区口东街口东村附近,并威胁杨某红随其驾车同往。三人见面后,窦某某驾驶鲁****号黑色大众牌小轿车将卢某某撞倒,又持斧子将该卢打伤。在窦某某的胁迫下,杨某红帮其将卢某某抬至汽车后备箱内。窦某某驾车拉载卢某某口东**街**村其承包的养鱼池处,将卢某某的双腿用绳子捆绑,再驾车将卢拉至养鱼池南侧水渠附近,窦某某将卢拖下车,杨某红帮其将卢拖至水渠下坡处。后杨某红趁机逃跑。窦某某独自将卢拖至水渠内,后驾车追赶杨某红。因追赶未果,窦某某驾车前往**街**村杨某红的母亲李某某家中,持刀将李杀死。为逃避法律制裁,窦某某在杀李前服用农药。杀死李后其电话报警。经宝坻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窦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15时51分死亡。

经鉴定,卢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合并溺水死亡;李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刺破肺脏、肠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窦某某符合口服百草枯中毒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红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车辆等物证;

1、​ 通话记录等书证;

1、​ 证人窦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告人杨某红的供述和辩解;

1、​ 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1、​ 辨认、扣押、勘验笔录等笔录;

1、​ 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红以非法剥夺生命为目的,帮助他人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红受他人胁迫实施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系胁从犯;案发后,杨某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桂云

2018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红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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