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杨某东,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07241973********,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灌南县**镇**街**号。被告人杨某东,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经苏州市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6月24日。
被告人赵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08291980********,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镇**花园**幢**室。被告人赵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经苏州市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6月24日。
被告人孙素华,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09221976********,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孙素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经苏州市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孙素华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东、赵某、孙素华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东、赵某、孙素华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杨某东、赵某、孙素华与李某某、魏某某、王某甲、阚某某(上述人员均在逃)等人,为牟利先后在苏州市吴某某**路**国际广场**楼**简餐包厢、苏州市姑苏区**酒店**房间、苏州市**人民医院总院对面一拆迁房内开设赌场,上述被告人分工合作,雇佣郇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望风、抽水,多次组织林某某、顾某甲、王某乙、顾某乙、鲍某某、崔某某等人以麻将牌“斗牛”的形式赌博,并从庄家坐庄费、赢钱数额中各按照10%的比例收取“抽水款”,合计抽头渔利16万余元。
1.2020年2月9日晚,上述被告人在苏州市吴某某**路**国际广场**楼**简餐包厢内开设赌场1次,抽头渔利44000余元。
2.2020年2月10日晚,上述被告人在苏州市姑苏区**酒店**房间开设赌场1次,抽头渔利30000余元。
3.2020年2月12日晚,上述被告人在苏州市**人民医院总院对面一拆迁房内开设赌场1次,抽头渔利30000余元。
4.2020年2月13日晚,上述被告人在苏州市姑苏区**酒店**房间开设赌场1次,抽头渔利30000余元。
5.2020年2月14日晚,上述被告人在苏州市吴某某**路**国际广场**楼**简餐包厢内开设赌场1次,当场查获赌资54100 元,抽头渔利30000余元。
被告人杨某东、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杨某东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分别在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
2.证人郇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东、赵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等;
5.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东、赵某、孙素华与他人合伙共同开设赌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东、赵某、孙素华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杨某东、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丹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东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赵某、孙素华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