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杨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4535,汉族,初中,中共党员,**乡**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乡**社区**路6号。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7日21时43分许,被告人杨某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皖S*****小型面包车由蒙城县**乡**社区家中驶往蒙城县**乡**村,车辆由北向南沿途行驶至蒙城县**路路段处时,被蒙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血液内的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某户籍信息等;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杨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被告人杨某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被告人杨某被查处现场及酒精呼吸测试情况;
5.视听资料:蒙城县公安局民警执勤时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学奎
检察官助理:赵丽梅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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