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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2319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路**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在其位于台州市黄岩区**街道**小区的住所内,多次非法使用从他人处购得的“拾荒者”黑客软件对“云视通”品牌的网络摄像头进行扫描破解,非法控制他人摄像设备以窥探隐私并下载部分视频。截止被查获时,被告人杨某甲成功非法控制至少128台他人摄像设备。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杨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城北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物品发还清单;

2.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物品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刻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欣童

检察官助理:王枥申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在案的移动硬盘二个;电脑主机二个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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