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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68********,傣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盈江县**村**街**组,捕前住盈江县**镇**小区**幢**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其位于盈江县**镇**小区单元楼**幢**的家中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杨某手上查获手机一部,从杨某床上的一个玻璃碗里面查获黄色粉末状海洛因、咖啡因混合物,经称量,净重0.18克,从床上泡沫盒子里查获用透明塑料瓶装的红色片剂状咖啡因一瓶,经称量,净重1.89克、用绿色管状塑料瓶装的红色片剂状甲基苯丙胺一瓶,经称量,净重1.6克、用粉红色管状塑料瓶装的红色片剂状咖啡因一瓶,经称量,净重2.22克、用黄色葫芦瓶装的红色片剂状甲基苯丙胺一瓶,经称量净重2.75克;从床上黑色盒子里查获用蓝色封口袋装的红色片剂状咖啡因一包,经称量,净重4.05克、用蓝色封口袋装的红色片剂状甲基苯丙胺一包,经称量,净重3.24克、外用纸盒装内用塑料吸管装的黄色粉末状海洛因五管,经称量,净重共计1.31克,从床上枕头旁边查获用透明塑料瓶装的黄色粉末状海洛因一瓶,经称量,净重0.94克,从床上粉色置物篮里查获用白色塑料瓶装的红色片剂状咖啡因一瓶,经称量,净重27.78克,查获杨某从被子里拿出来用塑料瓶装的黄色粉末状海洛因一瓶,经称量,净重12.43克,从床上的一个黄色钱包内查获人民币3535元。

本案共查获海洛因14.86克,甲基苯丙胺7.59克,咖啡因35.9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且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天敏

 检察官助理:王丽萍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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