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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73********,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雷山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早上6时许,雷山县**镇**村**组被告人杨某家发生火警,雷山县公安局在火灾现场杨某家一楼杂物间的冰箱旁边查获两支疑似火药枪。被查获疑似火药枪系杨某存放在家中打猎所用,其中一支是杨某的父亲十多年前遗留,另一支是杨某于2008年在凯里老街赶集时购买。

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两支疑似火药枪具有枪支属性,为自制长管火药枪,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火药枪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身份信息等书证;3.杨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两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蒋竹英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95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起诉书捌份,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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