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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建水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建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月,被告人杨某甲为了在建水县面甸镇洞头山栽种象草养牛,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2000年6月自家栽种桔子地的地块里把全部桔子树铲出后栽种象草,并在洞头山建盖了牛圈养牛,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杨某甲在洞头山养牛及栽种象草的地块总面积为16.33亩,其中占用林地面积4.01亩,耕地12. 32亩(其中改变耕地为牛圈3.01亩),所占用林地的林地类别均为商品林地,林种:薪炭林,地类:灌木林地,现已种植象草,岩裸率13. 6%,现场林地上的原有地貌已发生改变,造成原有地表植被已被破坏;2011年6月杨某甲因种植的象草不够饲养牛,杨某甲跟沈某某无偿地要了其在洞头山的地块,在明知沈某某家地块是林地及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沈某某家在洞头同栽种桔子的地块及沈金有清除桔子地后栽种农作物的部分地块用于栽种象草,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涉案地块总面积达11.25亩,岩裸率35.5%;林地类别均为商品林地,林种:薪炭林,地类:灌木林地,现已种植象草,现场林地上的原有地貌已发生改变,造成原有地表植被已被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林权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杨某丙、沈某某、白某某、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占用土地鉴定意见书以及补充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辨认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非法占用耕地、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18.27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菊

2020年6月7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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