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杨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80219******,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张家界市永定城区多次贩卖国家管制的药品“奥亭”口服液。
1、2020 年08月18 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城区小河坎公路边向他人贩卖了价值390 元钱的毒品"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共计30包;
2、2020 年8月18 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在张家界市永定城区鑫成君泰小区大门口向他人贩卖了价值500元钱的毒品"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共计39包;
3、 2020 年8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城区的天健佳苑门口的马路上向吸毒人员吴某售卖了价值195元钱毒品"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共计15包。被告人杨某与吴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抓获。被查获的"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鉴定含有可待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手机一部;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照片、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涉案财物接收保管收据、现场检测报告、控制下交付审批单;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樊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片 ;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提取笔录及微信交易明细、扣押物品、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返还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毒品抽样、提取送检等笔录;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查、讯问、抽样、送检、拆封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非法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第三起系控制下交付毒品案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辉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处所: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手机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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