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太检刑二部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捕前住湖北省汉川市**镇**队**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临时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 2019年3月4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0日经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白塔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12日改变管辖,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9月26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初,在辽阳市太子河区恒利新城小区附近,被告人杨某某在自己车内,以每克350元价格,卖给阎某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已判决)冰毒200克。
案后,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部
2.书证
(1)案件来源、归案经过;
(2)扣押清单;
(3) 寄押证、解除寄押通知书;
(4)现场检测报告书
(5)前科劣迹查询表;
(6)情况说明、通话记录;
(7)刑事判决书;
(8)微信转****。
2.证人闫某某、赵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辽市白公(网安)检[2019]第007号检验报告书; 辽大司鉴{2019}计声{声}鉴字第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辽公刑鉴(化验)字[2018]005号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光碟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共计20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春玲
检察员助理:梁婉聪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一 份、证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手机三部,光碟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