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杨X,男,2007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2年10月24日因犯包庇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2017年11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X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X经常在微信朋友圈内发代买汽车的信息,2018年6月份时被害人杨XX想购买一辆奔驰汽车,就通过微信、电话联系杨X,杨自称是“南阳市阿尔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老板,可以28.38万元购买奔驰c200汽车。经双方协商,杨XX分两次给杨X13.2万元购车款,杨X分别于2018年6月26日、7月5日以本人名义给杨XX搭收据并加盖阿尔法公司公章,约定一星期后可以提车,至案发杨XX也未见到所购汽车。
经查:“南阳市阿尔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杨X前妻陈玉丽名于2018年4月10日注册成立,于2018年5月17日注销,公司公章同日上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杨X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强
检察官助理:刘艳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X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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