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景颇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80********,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镇**队**号。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受“王哥”(未落实)所托,将穿山甲片邮寄至河南,后被瑞丽市公安局查获。经鉴定,涉案的穿山甲甲片来源于鳞甲目穿山甲属Manissp.,穿山甲为国家II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价值人民币11520元。
2020年6月30日14时50分,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瑞丽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甲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金
检察官助理:吴雪婷
2020年11月9日
附:
1.随案移送案件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补充侦查卷2册,光盘16张;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
3.随案移送《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1份;
4.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3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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