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刑检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79********,汉族,大专文化,2010年5月至2016年3月任抚松县万良镇向阳村村文书,住抚松县**镇**村。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抚松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松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3年1月,任万良镇向阳村文书期间,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与万良镇向阳村**李某某、*甲会**梁某某签订向阳村学校房屋租赁协议,签订协议后杨某某未投入资金经营,也未实际使用向阳村小学原校舍,没有按期缴纳房屋租赁费用。2015年8月,向阳村学校准备出售,杨某某得知此信息后,想借机获取房屋租赁违约赔偿金,便伪造了一份新的房屋租赁协议,在协议上偷盖了万良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公章。同时利用保管向阳村会议记录职务之便,将2012年6月21日“三委成员会议记录”,篡改成“三委成员及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在原会议内容“决定校舍对外承包经营”上添写了“经研究承包给杨某某”。并于2015年9月利用职务之便向村里补交2013、2014两个年度房屋租赁费人民币10,000.00元,上报到万良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杨某某利用伪造的房屋租赁协议及篡改的三委成员及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与时任向阳村**张某甲、*乙会**张某乙进行房屋租赁违约赔偿交涉,经过协商,与向阳村达成并签订了赔付杨某某房屋租赁违约金人民币130,000.00元的赔偿协议。

为顺利取得违约赔偿金,2016年2月,杨某某利用保管向阳村台账和会议记录的职务便利,篡改和伪造了相关台账和会议记录,完善了相关工作程序。并将其篡改和伪造的相关资料上报给万良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2016年2月5日,杨某某获取违约赔偿金人民币13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立案决定书、任职文件、村文书工作职责等: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甲、乔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孙某某、包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任抚松县万良镇向阳村村文书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洪涛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