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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等人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杨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乡**村**组**号,现住江西省瑞金市**镇**道**号**房**楼。因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15日被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15年2月被瑞金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毒于2015年10月被赣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吸毒于2016年4月被瑞金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被福建省长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绰号“**”),男,198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6073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路**巷**号,现住江西省瑞金市**镇**道**路交叉路口旁。因吸毒于2016年6月2日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17年12月11日被瑞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19年9月27日被瑞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小组**号。因吸毒于2014年12月被瑞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17年12月被瑞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瑞金市************室。因吸毒于2014年5月12日被宁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16年2月4日被瑞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19年9月27日被瑞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组,现租住江西省瑞金市********后面。因吸毒于2019年8月20日被瑞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瑞金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宋某某、刘某、张某、杨某某、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2日、2020年5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2020年2月21日2020年3月6日,2020年5月7日2020年5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进购甲基苯丙胺(冰毒)后,伙同被告人宋某某将毒品分销给被告人张某、杨某某、刘某、黄某某,或直接将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杨某贩卖毒品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杨某在其位于瑞金市**镇**大道**号四楼出租房内被抓获,在出租房内查获冰毒四包及一小瓶冰毒,现场称重冰毒净重为24.39克,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鉴定文书号:(赣市)公(司)鉴(化)字【2019】316号)。杨某具体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5日下午,杨某在瑞金市**镇***路其原租住房内,向被告人杨某某贩卖冰毒0.2克,杨某某当面支付现金毒资500元。

2.2019年8月3日下午,杨某在瑞金市**镇***路其原租住房内,向杨某某贩卖冰毒0.2克,杨某某当面支付现金毒资500元。

3.2019年8月6日下午,杨某在瑞金市**镇***路其原租住房内,向杨某某贩卖冰毒0.2克,杨某某当面支付现金毒资500元。

4.2019年8月13日下午,杨某在瑞金市**镇***路其原租住房内,向杨某某贩卖冰毒0.2克,杨某某当面支付现金毒资500元。

5.2019年8月18日下午,杨某在瑞金市**镇***路其原租住房内,向杨某某贩卖冰毒0.2克,杨某某当面支付现金毒资500元。

6.2019年8月20日凌晨,杨某信收取被告人张某500元毒资后,叫张某到其位于瑞金市***路的租住房楼下等,之后张某与周某某(已作行政处罚)一起来到该地,杨某将重约0.2克的冰毒从楼上扔下,张某捡起后交给了周某某。

7.2019年8月20日下午,杨某微信收取张某1700元毒资后,叫张某到瑞金市**镇**路**酒店后面的出租房楼下等,之后张某与周某某一起来到该地,杨某将重约0.7克的冰毒从楼上扔下,张某捡起冰毒后交给了周某某。

8.2019年8月26日晚,杨某微信收取张某l100元毒资后,将一包净重约0.5克的冰毒放在其***路租住房楼下的—个柜子里面,张某到该地点取走冰毒。

9.2019年9月23日下午,杨某提供冰毒给宋某某贩卖给肖某某。宋某某微信收取肖某某1200元毒资后,在瑞金市**镇**大酒店内将0.6克冰毒拿给肖某某,杨某默认宋某某收取的1200元毒资归宋某某作为生活花销。

10.2019年10月6日晚上,杨某向李某某(已作行政处罚)贩卖冰毒0.2克,李某某微信支付毒资500元。

11.2019年10月7日中午,杨某向李某某贩卖冰毒0.2克,李某某微信支付毒资500元。

12.2019年10月7日晚上,杨某向李某某贩卖冰毒0.2克,李某某支付毒资500元。

13.2019年10月9日下午,杨某向李某某贩卖冰毒0.2克,李某某支付毒资500元。

14.2019年10月12日上午,杨某向李某某贩卖冰毒0.2克,李某某支付毒资500元。

15.2019年10月13日晚上,杨某向李某某贩卖冰毒0.2克,李某某支付毒资500元。

16.2019年10月15日凌晨,杨某向李某某贩卖冰毒0.2克,李某某微信支付毒资500元。

17.2019年10月16日晚上,杨某向李某某贩卖冰毒0.2克,李某某支付毒资500元。

18.2019年10月24日晚上,杨某向周某某贩卖冰毒0.3克,周某某支付毒资500元。

19.2019年10月25日凌晨,杨某向周某某贩卖冰毒0.3克,周某某支付毒资500元。

20.2019年l0月30日下午,杨某贩卖毒品冰毒0.3克给周某某,周某某支付毒资600元。

21.2019年11月5日下午,杨某通过微信收取周某某的500元毒资后,将一包净重约0.3克的冰毒放在瑞金市**镇**局隔壁巷子,告知周某某到该处取走冰毒。

22.2019年11月5日下午,杨某通过微信收取肖某甲的500元毒资后,将一包净重约0.3克的冰毒放在瑞金市**镇**局隔壁巷子,告知肖某甲到该处取走冰毒。

23.2019年3月19日,杨某联系了刘某某(另案处理),问其是否有冰毒贩卖,并告诉刘某某,她会让其“老公”赖某某(另案处理)过来拿货。2019年3月20日,杨某安排赖某某前往福建省**县购买冰毒,赖某某便邀朱某(另案处理)一起前往,并让朱某租了一辆赣B5073D小车,两人一起来到长汀县城**宾馆旁边**公寓出租房三楼***房,以每克260元的价格从刘某某手中购买了100克冰毒,并支付毒资26000元。赖某某拿到冰毒后,便让朱某驾驶赣B5073D小车出发回江西瑞金,在长汀县319国道古城派出所路段被福建警方设卡拦截,民警在赖某某上衣右口袋查获了一个黑色塑料袋,塑料袋内装有一个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冰毒晶体(净重99.1克)及用锡箔纸包装的麻古(净重1.1克),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鉴定文书编号:岩公鉴【2019】177号),其中透明封口袋包装的冰毒晶体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2.25%(鉴定文书编号:岩公鉴【2019】194号)。

24.2019年6月30日晚,杨某与卢某某(另案处理)谈好购买冰毒事宜,后因杨某凑不到1万元,便要求第二天再交易,7月1日下午,杨某联系了卢某某,谈好毒品的价格是每克270元,卢某某让杨某尽快去存钱给她,过了半小时左右,杨某再次打电话联系卢某某,因卢某某不在,其男友叶某将电话接起,并催促杨某将购买冰毒的钱转过来,杨某去银行存钱时,因卢某某发给杨某的农村信用社帐号无法在ATM机上存钱,杨某让叶某重新换过一张银行卡,叶某将事情告诉卢某某后,让叶某将其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号发给杨某,后杨某通过中国银行ATM机转了6400元到叶某中国银行卡上,通过支付宝转了1300元、微信转了300元到卢某某账户上。卢某某收到钱的当天晚上22时许,便在**大酒店的马路边将30克左右的冰毒交给了杨某。

25.2019年7月2日晚,杨某联系了卢某某,并与卢某某谈好以每克冰毒270元的价格,向卢某某购买55克冰毒,总价是14850元,后杨某通过其支付宝转了7600元、通过微信转了7250元给卢某某,卢某某收到钱后便将毒品用七度空间卫生巾包好,后放到长汀县**小区第二栋第一个楼梯的一楼蛇皮袋下面,然后通知杨某去拿,杨某便乘坐车牌号为赣BFG729的滴滴车去长汀拿毒品,在路上时,杨某让卢某某再多给5克的毒品,卢某某同意了,并再次放了5克冰毒在之前的毒品里面,总共是60克,杨某到长汀**小区拿到冰毒后,在回去的路上,杨某又让卢某某送其几个“果子”(麻古),卢某某同意了,便将20几颗麻古放在之前放冰毒的地方,杨某又返回去将麻古拿好后就返回瑞金,后在古城319国道被福建警方抓获,民警在杨某乘坐的赣BFG729小车内查获七度空间卫生巾包装的白色晶体净重54.1克(编号1号,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白色晶体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8.9%,详见岩公鉴【2019】347号)、白色晶体净重4.86克(编号2号,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白色晶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详见岩公鉴【2019】329号),用白狼烟盒装的红色药丸净重2克(编号3号,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红色药丸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26.2019年10月11日凌晨,杨某在瑞金市***路的“**宾馆”对面的出租房内向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2克,徐某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毒资7500元。

二、宋某某贩卖毒品犯罪事实

1.2019年7月6日下午,被告人宋某某通过微信收取谢某(已作行政处罚)500元毒资后,再由刘某甲携带一包冰毒(约0.2克)送至瑞金市**大道**路**大酒店门口交给谢某。

2.2019年7月9日凌晨,宋某某通过支付宝收取谢某的700元毒资后,将净重约0.3克的冰毒用纸巾包好放进一个扑克牌盒子,后将该盒子放置在瑞金市**酒店门口,告知谢某到该地取走冰毒。

3.2019年9月23日下午,宋某某通过微信收取肖某某1200元毒资后,从杨某手中拿到冰毒(约0.6克)在瑞金市**国际酒店大厅将冰毒给肖某某。

4.2019年10月1日凌晨,宋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张某1000元毒资后,将一包冰毒(约0.4克)放置在瑞金市**酒店门口的电线杆下面,告知张某到该地取走冰毒。

5.2019年10月12日晚,宋某某通过微信收取黄某某500元毒资后,在瑞金市**大酒店停车场门口,将一包冰毒(约0.3克)贩卖给黄某某。

6.2019年10月19日下午,宋某某通过微信收取黄某某500元毒资后,将一包冰毒(约0.3克)放置在瑞金市**镇**下**学校的围墙上,告知黄某某到该地取走冰毒。

7.2019年10月19日晚,宋某某通过微信收取黄某某300元毒资后,将一包冰毒(约0.25克)放置在瑞金市**镇***路***宾馆斜对面的垃圾桶旁,黄某某到该地点取走冰毒。

8.2019年11月22日晚,宋某某通过微信收取邬某某500元毒资后,将一包冰毒(约0.4克)放置在瑞金市*****影城一楼大厅一个盆景里,邬某某到该地点取走冰毒。

3张某贩卖毒品犯罪事实

1.2019年7月6日晚上,被告人张某微信收取谢某2300元毒资后,转账2100元给微信名叫“miss**”的女子(身份待查)购买冰毒,该女子将冰毒(约l克)放在瑞金市**镇***大道**路边的一张烂麻将桌上面,之后张某告知谢某到该处取走冰毒。张某从中获利200元。

2.2019年7月7日凌晨,张某通过微信收取谢某的600元毒资后,在瑞金市**镇***酒店侧面(****市场路口)将两包冰毒(净重约0.4克)给了谢某。

3.2019年7月11日下午,张某向谢某贩卖冰毒约0.2克,谢某支付毒资600元。

4.2019年7月12日下午,张某向谢某贩卖冰毒约0.2克,谢某支付毒资600元。

5.2019年7月13日凌晨,张某通过微信收取谢某的600元毒资后,将净重约0.3克的冰毒用纸巾包好放在**镇***路的一个银行门口空调外机后面地上,告知谢某到该地取走冰毒。

6.2019年8月5日上午,张某微信收取吸毒人员刘某毒资1900元后,转账2000元给微信名叫“miss**”的女子购买冰毒,该女子将冰毒(约0.8克)放在**小学旁边的一个空调外机下面,之后张某与刘某一同前往该地点,由刘某拿走冰毒。

7.2019年8月13日晚,张某通过微信收取刘某590元毒资后,将重约0.2克的冰毒放在****洗浴店附近,告知刘某到该处取走冰毒。

8.2019年8月20日凌晨,张某微信收取周某某600元的毒资后,向杨某微信支付500元毒资购得重约0.2克冰毒,在瑞金市***路杨某租住房楼下,将购得的冰毒交给周某某。张某从中获利100元。

9.2019年8月20日下午,张某微信收取周某某2000元的毒资后,向杨某微信支付1700元毒资购得重约0.7克冰毒,在瑞金市**镇**路**酒店后面出租房楼下,将购得的冰毒交给周某某。张某从中获利300元。

10.2019年8月26日晚,张某微信收取刘某1200元的毒资后,向杨某微信支付1100元毒资购得重约0.5克冰毒,在瑞金市象湖镇***路杨某租住房楼下一个柜子里拿到杨某事先放置好的冰毒后,将购得的冰毒交给刘某。张某从中获利100元。

11.2019年10月1日凌晨,张某微信收取“*仔”(身份待查)1300元后,向宋某某微信支付1000元毒资购买冰毒,带“涛仔”前往**酒店门口的电线杆下面拿到宋某某用纸巾包好的冰毒(0.4克)。张某从中获利300元。

12.2019年10月2日晚上,张某通过微信收取钟某的500元毒资后,向杨某微信支付400元毒资购买冰毒,杨某将净重约0.3克的冰毒用烟盒包好放在**镇***路**宾馆斜对面的店门口,张某告知钟某到该地取走冰毒。张某从中获利100元。

13.2019年10月3日中午,张某通过微信收取毛某某的1200元毒资后,向杨某微信支付1000元毒资购买冰毒,杨某将净重约0.4克的冰毒放在**镇***酒店电梯门口桌子上的花瓶内,张某告知毛某某到该地取走冰毒。张某从中获利200元。

14.2019年10月4日下午,张某微信收取刘某500元的毒资后,向杨某微信支付480元毒资购买冰毒。张某在杨某位于**镇***路的租住房楼下拿到一包净重约0.2克的冰毒后,在**大道与***路交叉路口将冰毒交给刘某。张某以没钱坐摩托车为由,再向刘某索取转账30元。张某从中获利50元。

15.2019年l0月6日凌晨,张某通过微信收取周某某的600元毒资后,向杨某微信支付500元毒资购买冰毒,杨某将净重约0.2克的冰毒用烟盒装好放在**镇**路中段的一根电线杆边上,张某告知周某某到该地取走冰毒。张某从中获利100元。

16.2019年10月8日上午,张某微信收取刘某1000元的毒资后,向杨某微信支付1000元毒资购买冰毒。杨某在**镇**小学附近将一包净重约0.5克的冰毒交给张某,张某拿到冰毒后,在**路和**街交叉路口将冰毒交给刘某。

17.2019年10月12日上午,张某微信收取刘某1000元的毒资后,向杨某微信支付1000元毒资购买冰毒。杨某在**路附近一处民房从楼上扔下装有净重约0.5克冰毒的烟盒给张某。张某拿到冰毒后,在**街将冰毒交给刘某。张某以帮忙购毒为由,向刘某索取了约0.1克的冰毒用于吸食。

四、刘某贩卖毒品犯罪事实

1.2019年7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向吸毒人员杨某(已作行政处罚)贩卖0.2克冰毒,杨某通过微信向刘某支付毒资600元。

2.2019年7月17日16时许,刘某向杨某贩卖0.4克冰毒,杨某通过微信向刘某支付毒资1200元。

3.2019年7月19日16时许,刘某向杨某贩卖0.2克冰毒,杨某通过微信向刘某支付毒资600元。

4.2019年7月21日22时许,刘某向杨某贩卖0.2克冰毒,杨某通过微信向刘某支付毒资600元。

5.2019年7月22日13时许,刘某向杨某贩卖0.2克冰毒,杨某通过微信向刘某支付毒资600元。

6.2019年7月28日14时许,刘某向杨某贩卖0.2克冰毒,杨某通过微信向刘某支付毒资600元。

7.2019年7月30日03时许,刘某向杨某贩卖0.4克冰毒,杨某通过微信向刘某支付毒资1200元。

8.2019年8月4日13时许,刘某向杨某贩卖0.2克冰毒,杨某通过微信向刘某支付毒资600元。

9.2019年8月5日10时许,刘某微信收到杨某2000元毒资后,向张某微信支付1900元毒资购买冰毒。刘某在瑞金市**镇**小学门口将购得的2包冰毒(重约0.7克)贩卖给杨某。刘某从中获利100元。

10.2019年8月13日18时许,刘某微信收到杨某600元毒资后,向张某微信支付400元毒资购买冰毒。刘某在瑞金市**镇****洗浴店附近将购得的1包冰毒(重约0.2克)贩卖给杨某。刘某从中获利200元。

11.2019年8月31日11时许,刘某向杨某贩卖0.2克冰毒,杨某通过微信向刘某支付毒资600元。

12.2019年9月1日12时许,刘某向杨某贩卖0.2克冰毒,杨某通过微信向刘某支付毒资600元。

13.2019年9月4日11时许,刘某向杨某贩卖0.2克冰毒,杨某通过微信向刘某支付毒资600元。

14.2019年9月12日14时许,刘某向杨某贩卖0.2克冰毒,杨某通过微信向刘某支付毒资600元。

152019年9月15日13时许,刘某向杨某贩卖0.2克冰毒,杨某通过徽信向刘某支付毒资600元。

16.2019年9月17日17时许,刘某向杨某贩卖0.2克冰毒,杨某通过微信向刘某支付毒资600元。

17.2019年9月30日14时许,刘某向杨某贩卖0.2克冰毒,杨某通过微信向刘某支付毒资600元。

18.2019年10月4日14时许,刘某微信收到杨某600元毒资后,向张某微信支付530元毒资购买冰毒。刘某在瑞金市**镇****会所附近将购得的冰毒(约0.2克)贩卖给杨某。刘某从中获利70元。

19.2019年10月8日11时许,刘某微信收到杨某600元毒资后,向张某微信支付1000元毒资购买净重约0.6克的冰毒。刘某从购得的一包冰毒中倒出一半(重约0.3克)用烟盒薄膜装好,随后在**镇****洗浴店附近将剩下塑料封口袋装的冰毒(约0.3克)贩卖给杨某。

20.2019年10月12日14时许,刘某微信收到杨某600元毒资后,向张某微信支付1000元毒资购买净重约0.5克的冰毒。刘某将购买的一半冰毒(约0.25克)贩卖给杨某。

21.2019年10月19日19时许,刘某微信收到杨某600元毒资后,向黄某某微信支付550元毒资购买约0.3克冰毒,在瑞金市****门口将购得的冰毒贩卖给杨某,其从中获利50元。

22.2019年10月19日22时许,刘某微信收到杨某400元毒资后,再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黄某某用于购买冰毒。刘某和黄某某一同前往瑞金市**镇***酒店对面巷子(宋某某预先放置冰毒地点)拿到冰毒(重约0.25克),之后在回去的路上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刘某身上查获0.25克的冰毒。后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五、杨某某贩卖毒品犯罪事实

1.2019年7月25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微信收到肖某乙600元毒资后,到杨某位于**镇***路的租住房,用现金500元向杨某购得约0.2克冰毒。杨某某随后在瑞金市**镇**宾馆门口将购得的冰毒贩卖给肖某乙,其从中获利100元。

2.2019年8月3日晚上,杨某某微信收到肖某乙600元毒资后,到杨某位于象湖镇***路的租住房,用现金500元向杨某购得约0.2克冰毒,随后在瑞金市象湖镇**宾馆门口将购得的冰毒贩卖给肖某乙,其从中获利100元。

3.2019年8月6日下午,杨某某微信收到肖某乙600元毒资后,到杨某位于象湖镇***路的租住房,用现金500元向杨某购得约0.2克冰毒,随后将冰毒放置在瑞金市象湖镇**路**酒店旁边的垃圾桶旁,告知肖某乙到该地取走冰毒,其从中获利100元。

4.2019年8月13日晚上,杨某某微信收到肖某乙600元毒资后,到杨某位于象湖镇***路的租住房,用现金500元向杨某购得约0.2克冰毒,随后将冰毒放在象湖镇**超市旁边的一张烂桌子下面,告知肖某乙到该地取走冰毒,其从中获利100元。

5.2019年8月18日上午,杨某某微信收到肖某乙600元毒资后,到杨某位于象湖镇***路的租住房,用现金500元向杨某购得约0.2克冰毒,随后将冰毒放在象湖镇**街一条巷子口边,告知肖某乙到该地取走冰毒,其从中获利100元。

六、黄某某贩卖毒品犯罪事实

1.2019年10月12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微信收取刘某700元毒资后,再向宋某某转账500元用于购买冰毒。黄某某在瑞金市象湖镇****门口将购得的0.3克冰毒贩卖给刘某,其从中获利200元。

2.2019年10月19日下午,黄某某微信收取刘某550元毒资后,再向宋某某转账500元用于购买冰毒。黄某某在瑞金市象湖镇****后面的租住房将购得的0.3克的冰毒贩卖给刘某,其从中获利50元。

3.2019年10月19日晚上,黄某某微信收取刘某300元毒资后,向宋某某微信转账300元购买约0.25克冰毒。黄某某和刘某一同前往象湖镇***酒店对面巷子的垃圾桶旁拿到宋某某放置的冰毒,刘某将冰毒放进口袋,两人在回去的路上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刘某身上查获0.25克的冰毒。

杨某于2019年11月5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宋某某于2019年11月24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张某于2019年11月25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刘某、黄某某于2019年10月19日被民警抓获归案,杨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被瑞金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从赣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押解回瑞金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电子秤、塑料封口袋等物证;2.立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手机通话记录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刘某某、曾某、邬某某、肖某某、谢某、李某甲、钟某、杨某、肖某乙、肖某某、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宋某某、张某、刘某、杨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毒品称重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233.45克;被告人宋某某、张某、刘某、杨某某、黄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宋某某、刘某、张某、杨某某、黄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杨某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再次贩卖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属于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跃滨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宋某某、刘某、张某、杨某某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监视居住在家。

2.侦查卷拾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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