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公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杨某福,男性,出生于19XX年X月XX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XXXXXX783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住渠县天星镇XX路XX号XX栋X单元XX楼X号。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5月16日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本院对其作无逮捕必要决定,后被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5日上午,司某波与被告人杨某某电话联系后约定到渠县耍,后司某波邀约杨凡,杨某邀约李某、蒋某杰、唐某一行五人,由司某波驾驶自己的一辆尾号为948宝马轿车到达渠县賨人谷高速路口,随后杨某某驾驶汽车载着朋友陈某,与司某波等人一起驾车到达渠县流溪镇,后杨某某等7人在流溪镇一起吃午饭。饭后,司某波提出下午打牌,后杨某某带司某波他们到一个房子二楼准备打牌,碰到了李某娟、郭某荣、付某等人,看到一些老头、老太婆正在打底注为10元、20元、几百元不等的二八杠。后司某波提出重新找个环境好的地方打牌,杨某某便说回渠县找地方打,随后杨某某驾驶汽车、司某波驾驶汽车前往渠县。路途中,杨某某便打电话给渠县工业园区“园区宾馆”定了888房间准备打牌,并电话邀约廖某明、张某到园区宾馆打牌,后付某、万某等人相继到园区宾馆888房间内。于是,杨某某提出打二八杠,大家都同意,后杨某某提供扑克牌,在房间内麻将桌子上由司某波、廖某明、付某、杨某某轮流坐庄开始打二八杠,万某、刘某廷、董某波、段某、李某娟打偏勾,他们以最低押注为100元,最高押注几百元、上千元等不封顶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期间,杨某某提出抽取2000元作为茶钱和晚饭钱,同时万某、付某、刘某廷三人合意打一股,每人出资1万元作为赌资,大概一两小时后被渠县公安局查获,现场从麻将桌上扣押赌博资金和茶钱共50200元人民币,从参赌人员杨某某、司某波、付某、廖某明等9人身上扣押赌资36170元人民币,共计扣押赌资86370元人民币,扣押其他人员资金639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现场勘验、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司某波、廖某明、付某等多人赌博,参赌人员达9人,赌资数额达8637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对其酌情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长春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088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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