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3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灵台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灵台县上良镇杨庄村塘坊社**号,住灵台县朝那镇福恒小区*号楼*单元**室。2010年6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灵台县公安局朝那派出所调解处理;2013年3月20日因赌博被灵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1900元;2013年10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灵台县公安局朝那派出所罚款500元;2016年5月13日因赌博被灵台县公安局朝那派出所罚款500元。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台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31967********,汉族,初中肄业,中共党员,农民,系被告人杨某某之兄,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灵台县上良镇杨家庄村塘坊社**号,住灵台县朝那镇福恒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10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朝那派出所罚款500元;2015年10月12日因赌博被灵台县公安局朝那派出所罚款300元。2019年8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台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平,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灵台县星火乡上塬村桥东社**号,现租住灵台县碑子沟廉租房**号楼*单元**室。 2014年1月20日因赌博被灵台县公安局星火派出所罚款500元;2015年3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灵台县公安局朝那派出所罚款200元;2015年5月21日因赌博被崇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3000元;2016年1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灵台县公安局朝那派出所调解处理;2018年1月10日因赌博被灵台县公安局朝那派出所罚款500元;2018年5月4日因赌博被灵台县公安局朝那派出所罚款500元。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31970********,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甘肃省灵台县朝那镇后沟村庙坡社**号。2013年6月20日因赌博被灵台县公安局朝那派出所罚款500元;2017年10月30日因赌博被灵台县公安局朝那派出所罚款500元;2018年2月5日因赌博被灵台县公安局朝那派出所罚款500元。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台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31970********,汉族,高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甘肃省灵台县独店镇薛家庄村幞头社**号。2014年3月31日因赌博被灵台县公安局中台派出所罚款300元;2014年12月1日因赌博被灵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3000元;2015年11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7日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台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灵台县百里乡川口村山根社**号,现租住朝那镇农贸市场。200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3月5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16日因寻衅滋事被灵台县公安局百里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2014年5月23日因寻衅滋事被灵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2015年5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灵台县公安局上良派出所罚款200元;2016年1月2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灵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灵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3197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灵台县朝那镇小寨村塬边社**号。2010年1月29日因其经营的棋牌室深夜喧哗被灵台县公安局朝那派出所警告;2010年12月14日因赌博被灵台县公安局朝那派出所罚款500元;2012年10月31日因赌博被灵台县公安局朝那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0元;2013年8月5日因赌博被灵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0元;2013年9月18日因赌博被灵台县公安局朝那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0元;2013年10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灵台县公安局朝那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2013年11月21日因赌博被灵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3000元;2013年12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灵台县公安局朝那派出所罚款200元;2014年9月17日因赌博被灵台县公安局朝那派出所罚款400元;2015年10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灵台县公安局朝那派出所罚款500元;2015年11月17日因赌博被灵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0元;2016年1月22日因赌博被灵台县公安局朝那派出所罚款500元;2016年4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灵台县公安局星火派出所罚款500元;2017年10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崇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9年3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灵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强,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31990********,汉族,高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灵台县星火乡老户村七社**号,现住灵台县朝那镇福恒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1月15日因赌博被灵台县公安局星火派出所罚款400元;2015年2月10日因赌博被灵台县公安局星火派出所罚款400元;2015年8月3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灵台县公安局中台派出所调解处理;2015年10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灵台县公安局中台派出所调解处理;2015年11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灵台县公安局朝那派出所罚款500元;2015年11月17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灵台县公安局什字派出所罚款200元;2015年11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灵台县公安局朝那派出所罚款200元;2016年2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灵台县公安局中台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2016年3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灵台县公安局朝那派出所调解处理;2016年11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灵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因在服刑期间殴打他人加刑六个月,2018年8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卫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31974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灵台县中台镇城南路*号,现住灵台县孙家沟经适房*号楼*单元**室。2003年因赌博被灵台县公安局朝那派出所罚款500元;2011年10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灵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0元;2013年12月6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灵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2000元;2014年3月31日因赌博被灵台县公安局中台派出所罚款500元;2016年9月14日因赌博被灵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3000元;2017年5月3日因赌博被灵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3000元。2019年8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灵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胡某、陈某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某、卫某平、周某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补充移送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事实1起,补充移送犯罪嫌疑人熊某某,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5月3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注册成立灵台县福恒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5月20日,更名为灵台县恒兴项目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咨询服务。自2013年公司成立以来,杨某某纠集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王某某、胡某、陈某某、熊某某、周某强、卫某某等人,以公司做掩护,以项目投资为幌子,实质从事高利放贷业务,采取殴打、辱骂、恐吓、滋扰、纠缠、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软暴力手段非法讨债,形成了以杨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共作案31起,其中:敲诈勒索15起,累计数额人民币234100元;寻衅滋事15起;非法拘禁1起,限制他人人身自由46小时。
一、敲诈勒索罪
(一)2013年2月,郑某寿从被告人杨某某处借款20000元,月息5%,扣除3个月利息后,实际到手17000元。2014年5月、2015年6月1日郑某寿两次主动还款20000元。
1.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指派被告人胡某、陈某某去灵台县星火乡找郑某寿索要利息。胡某、陈某某找到郑福寿后,胡某辱骂郑福寿逼迫其清息。郑某寿无力偿还,二人便威胁郑福寿向其索要车马费,称如不支付就要带郑某寿去杨某某公司,郑某寿无奈借款向二人支付车马费500元。
2.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16时许,郑某寿乘景某军车欲同去华亭县办事,途经灵台县朝那镇街道时被被告人陈某某驾车拦停,陈某某逼迫郑福寿清息,不给钱就不让离开。郑某寿被迫向边某平借款1300元交给陈某某后才得以离开。
3.2017年3月2日10时许,郑某寿在灵台县财政街原汤牛肉面馆吃饭时,被被告人胡某、王某某看见,受杨某某指示,二被告将郑某寿带到朝那镇原福恒小区售楼部,杨某某辱骂郑某寿并朝其脸上搧了几巴掌,威逼郑某寿道:“你今天把钱找不下,就再不要想着走了”,郑某寿被迫当日给杨某某清息2000元,支付车马费500元。
4.2017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打电话向郑某寿索要利息,郑某寿因惧怕被杨某某辱骂、殴打,被迫无奈于2017年5月15日从其表侄张某处借款6800元,将其中6000元给杨某某清息。
5.2018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逼迫郑某寿将2015年6月1日重签的48000元再还20000元后清结,郑某寿还款10000元后再无力偿还,杨某某遂胁迫郑某寿签订了还款计划承诺书,郑某寿表哥张某鹏担保,承诺一个月内偿还下欠的10000元,到期后郑某寿仍无力偿还,杨某某便多次派被告人周某强、周某某、王某某给张某鹏打电话,或者直接去张某鹏经营的电器店滋扰,逼迫其还钱。张某鹏不堪其扰,并害怕影响其生意和名誉,无奈替郑某寿向杨某某还款10000元。
(二)2016年11月,郑某军向被告人杨某某借款300000元,月利率5%,杨某某扣除首月利息实际转给郑某军285000元。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郑某军每月清息15000元,共清息135000元;2017年8月郑某军在其妻周某梅名下贷款归还杨某某本金100000元;从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郑某军每月清利息10000元,共计100000元;以上三项郑某军实际共归还杨某某335000元,其中被采取非法手段强索利息50000元。
6.2017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指派被告人胡某索债。胡某通过多次打电话滋扰的方式向郑某军催要,威胁郑某军给杨某某清息还本;后该胡又多次与被告人王某某去郑某军的公司向郑索要,郑无力清息,胡某和王某某便拒不离开,后郑某军迫于滋扰、纠缠,给杨某某清息10000元。
7.2018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 指派被告人周某某给郑某军打电话,或者带领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直接前去郑某军公司索债,郑某军无钱,三被告便拒不离开,纠缠郑某军让其借钱还款,致其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杨某某威胁郑某军不还款就天天来找郑某军,郑某军被逼无奈,于2018年4月8日给卫某平微信转账10000元用于给杨某某清息。
8.2018年4月27日至29日,连续三天被告人杨某某带领或指派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去找郑某军索要利息,到郑某军公司后,从早上到下午坐在郑某军办公室不离开,致使郑某军的公司无法正常生产,郑某军被迫四处打电话借款。29日14时许,郑某军见周某某和王某某拒不离开,只得给周某某微信转账5000元,周某某和王某某才离开。次日起,杨某某指示周某某继续给郑某军打电话催要下欠的利息,周某某就每天多次打电话威胁郑某军,称再不清还下欠的利息,杨某某就派他们继续到公司催要。郑某军被逼无奈,于2018年5月4日又给周某某微信转账5000元。
9.2018年5月底的一天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指派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找郑某军索要利息。王某某和周某某到郑某军家后,郑某军无钱,两人便给杨某某打电话汇报,杨某某指示二人不要离开,睡在郑某军家,让郑某军借钱还账。王某某、周某某便吃住在郑某军家让郑某军借钱,至次日14时许,郑某军借钱未果,汇报杨某某后才离开。后郑某军因母亲年事已高惧怕杨某某等人再来纠缠,无奈于2018年6月6日向杨某某微信转账20000元用于清息。
(三)2014年11月,黎某某从被告人杨某某处借款50000元,月息8%,扣除首月利息实际到手46000元。
10.2015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指派被告人卫某平、郑宝平(另案处理)向黎某某催讨债务,二人在灵台县城东沟桥头附近找到黎某某,向黎某某索要当月利息,黎某某没钱,就给杨某某打电话求情让宽限几天。杨某某答应后,卫某平辱骂、威胁黎某某索得500元车马费后,才让黎某某离开。
11.2015年1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指派被告人王某某向黎某某索要利息。当日12时许,王某某和郑宝平在灵台县城碑子沟廉租房附近找到黎某某后,郑宝平驾车离开,王某某逼迫黎某某借钱清息,黎某某借钱未果。王某某打电话向杨某某汇报,杨某某让王某某跟着黎某某必须将钱要下。王某某遂将黎某某带至灵台县瑞森宾馆,让黎开房,继续借钱。至次日14时许,黎某某将借来的4000元现金交给王某某后才得以离开。
(四)2013年12月,周某某在刘某某、王某成、刘某的担保下从被告人杨某某处借款80000元,月息8%,抵账40000元并扣除首月利息后,周某某实际到手36800元。
12.2014年3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杨某某等人来到西屯中学踢开刘某某宿舍房门,将刘叫到外面让其替周某某清还3个月利息。刘某某怕杨某某等人在学校闹事,只好当场给杨某某1000元,杨某某限刘某某于当日必须付够2500元。当日下午,刘某某被迫给杨某某转账1500元。之后刘某某被逼无奈多次给杨某某打款清息。刘某某共计被迫向杨某某清息13900元。
13.2014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打电话给刘某称其给周某某担保的贷款要清息,周某某找不到了,要求刘某清息,威胁称如其不答应便要找刘某的校长,刘某迫于无奈与王某成共清当月利息3200元。至2月,刘某因车祸住院行动困难,杨某某电话威胁要到病房找刘某让病房里的人和其家人都知道此事,辱骂并扬言要找刘某的校长,刘某忍痛到病房外向杨某某打电话求情,杨某某才答应出院后再说。后刘某得知刘某某被杨某某撵到学校殴打索债,慑于其淫威继续给杨某某清息,先后共打款11200元。
14.2014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打电话让王某成清偿给周某某担保贷款的利息,王某成不同意。过了几天,杨某某指派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去当时王某成任教的梁原中学催要,王某成无钱,杨某某遂将王某成带至朝那杨某某公司的办公室,杨某某逼迫王某成清息,不答应清息就不让离开,王某成无奈答应。几日后王某成将1600元交由刘某,刘某于1月12日打到了杨某某提供的账户上。2014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指派被告人胡某、熊某海找王某成催要利息,胡某、熊某海将王某成带到杨某某公司,杨某某逼迫王某成答应清息后,才让其离开。次日王某成将1600元利息打到杨某某提供的账户上。之后王某成得知刘某某被殴打一事,慑于杨某某的淫威继续给其清息,先后共打款11200元。
2014年7月5日,杨某某让周某某给刘某某、刘某、王某成每人打了10000元的借条一张。
(五)向杨某刚、蒙某某非法索要债务,敲诈勒索杨某刚13000元,蒙某某100000元。
15.2013年后季,杨某刚在蒙某某名下按揭一辆广汽传祺牌小轿车,后以此车行驶证复印件为抵押,月息8分借杨某某50000元,扣除首月利息4000元后,杨某刚实际到手46000元。杨某刚清息5个月,并还本金24000元。后杨某刚因欠马斌20000元,马斌欠杨某某20000元,三人倒账后杨某刚又累计欠杨某某46000元。2013年农历腊月底的一天,杨某刚驾车回灵台过年时车辆被杨某某扣去。因车辆按揭在蒙某某名下,杨某某便向蒙某某索要杨某刚所欠债务。2014年3月7日,蒙某某、杨某刚到杨某某公司,杨某某以借款时已将车辆抵押为由,让蒙某某还款后再来开车,还要以派人到蒙某某老家找蒙的父母要钱骚扰相要挟。蒙某某因父母年事已高,惧怕杨某某派人去纠缠、骚扰并给自己造成影响,遂按杨某某要求,给其打了105000元借条。2014年3月20日,杨某刚和蒙某某将车出售后转给杨某某35000元。2014年9月18日,杨某某派人将蒙某某强行从其星火乡的家中带至灵台县朝那镇福恒大酒店。杨某某威胁蒙某某称再不还钱就要让其到自己的砖厂抱砖头抵账。蒙某某被迫按杨某某的要求写了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14年9月30日前还所欠本金70000元,2014年年底前再付清利息40000元。2014年9月26日,蒙某某拿1条吉祥兰州香烟向杨某某求情下话,杨某某遂少算了10000元,后蒙某某一次性给杨某某转账100000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敲诈勒索作案15次,敲诈勒索数额234100元;被告人杨某某敲诈勒索作案5次,敲诈勒索数额61600元;被告人王某某敲诈勒索作案7次,敲诈勒索数额61500元;被告人周某某敲诈勒索作案4次,敲诈勒索数额50000元;被告人胡某敲诈勒索作案4次,敲诈勒索数额14600元;被告人周某强敲诈勒索作案1次,敲诈勒索数额1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敲诈勒索作案3次,敲诈勒索数额1800元;被告人熊某海敲诈勒索作案1次,敲诈勒索数额1600元。
二、寻衅滋事罪
16.201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指派被告人陈某某、胡某去星火乡找郑福寿索要利息。12时许,胡某和陈某某在星火乡街道一饭馆内找到郑福寿。郑福寿无力偿还,陈某某便要求其去杨某某的公司,郑福寿不愿去,被陈某某抓住衣领拽到车前,踢了两脚推上车,强行带至杨某某办公室。杨某某逼迫郑福寿还钱,不还钱便不让其离开,并指派陈某某跟随郑福寿在朝那街道找人借钱。郑福寿借钱未果,杨某某辱骂郑福寿,后在郑福寿的再三请求下,当日17时许,杨某某才让郑福寿离开。
17.2015年腊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指派被告人胡某、熊某海、周某强到郑福寿家中索债,郑福寿不在家,三被告遂强行带郑妻马明芳到灵台县城、西屯街道寻找郑福寿。几天后三被告再次到郑福寿家索债,郑福寿不在家,三人便纠缠、滋扰正在炸过年油饼的马明芳,随意坐到炕上,坐在凳子上,要吃要喝,持续四个多小时才离开。年后,心生恐惧的马明芳无奈躲到灵台县城“鼎裕”火锅店打工,二月的一天被被告人胡某等人堵在该店包间内索债,马明芳惧怕被再次纠缠不得不更换了工作。
18.2015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指派被告人胡某、周某强、熊某海去华亭县向郑福寿要账,郑无力偿还,三人便强行将郑福寿带回杨某某公司,杨某某威胁郑福寿让其还款,并指派胡某、周某强看管郑福寿不让其离开,郑福寿借钱未果,至当日17时许给杨某某求情下话,杨某某才让其离开。
19.2015年2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告人王某某、卫某平等人去灵台县步行街KTV娱乐。当日21时许,王某某和郑宝平在灵台县城步行街十字路口公厕附近碰见黎某某,王某某以黎某某给杨某某不还钱为由,挡住黎某某不让其离开。随后从KTV出来的杨某某将黎某某拽到其驾驶的车前,朝黎某某身上踢了一脚,强拽上车,带至朝那。后杨某某打电话安排卫某平和郑宝平将购买了黎某某廉租房的郑虎军带至朝那“夜宴”烤吧,在该烤吧内杨某某和卫某平先后辱骂并殴打黎某某,威逼黎某某签订了还款计划承诺书,并迫使郑虎军为黎某某担保后,杨某某才让二人离开。
20.2015年8月7日,被告人胡某、陈某某到灵台县城找到黎某某将其带至杨某某公司,杨某某威逼黎某某连本带息重新打了62000元的借条。
21.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熊某海、胡某、陈某某在灵台县汽配城杨志平的门店找到黎某某索债。黎某某没钱,被熊某海、胡某强拽上车,在车上熊某海坐在黎某某的身上压住黎某某,并朝黎的脸部殴打几拳致其嘴部流血。后因杨旭光报警,熊某海等人在独店附近的路边让黎某某下车。2015年10月9日灵台县公安局中台派出所对熊某海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
22.2016年1月17日,黎某某到灵台县西大街移动公司大厅办业务时,被被告人杨某某派出要账的被告人胡某、熊某海、周某强碰见。胡某等人遂向黎某某索债,黎某某没钱,胡某等人要带黎某某到杨某某公司,黎某某不愿去,被脚踢屁股强拽上车,带往杨某某公司后,周某强和周某某殴打了黎某某。后杨某某让黎某某借钱,黎才趁机离开。黎某某报案后中台派出所作为纠纷调解处理。
23.2014年3、4月的一天下午6时许,被告人熊某海和一名男子到西屯中学刘某某的宿舍,以刘某某未给周某某的借款清息为由将刘某某强行拉出校园,拽上一辆银灰色小轿车,途经二级公路向百里乡方向行驶,熊某海威胁要将刘某某扔到百里的山上,后刘某某在电话上向杨某某求情并承诺一定找到周某某,二人才将刘某某送回学校。
24.2014年4月2日17时许,杨某某指使宋连科、宋红勇等人到西屯中学找到刘某某,刘某某进到宿舍关门躲避时,宋连科踢开房门,刘某某躲闪不及,被门插销划破面部。进门后,宋红勇拉扯刘某某,宋连科朝刘某某脸部殴打一拳。杨某某赶到后扬言自己带着枪,对刘某某进行威胁,并朝刘某某脸部搧一巴掌。校警前来制止时被杨某某辱骂,学校教师见杨某某等人凶狠,也不敢劝阻。刘某某的母亲刘爱玉打电话报警后,西屯派出所民警将双方当事人带至派出所处理。杨某某从西屯派出所出来后再次威胁刘某某:“你这些爷都是监狱瓤瓤,要是其中有一个人出事,你第一个就进去了,你要是想住院,我让你住一辈子”。刘某某慑于杨某某淫威,没敢到医院治疗。灵台县公安局西屯派出所对宋连科殴打他人罚款500元,对宋红勇扰乱单位秩序罚款200元。
25.2014年5月的一天,刘某某和母亲刘爱玉、刘某、王某成,找到周某某后,一同到被告人杨某某的公司找其商议还款事宜。当日20时许,在福恒公司KTV的包厢内找到杨某某,杨某某二话没说对周某某进行殴打,殴打刘某某时,刘爱玉跪地求情,杨某某才住手,对刘某某辱骂一番。后周某某等人被迫答应清息后,杨某某才让其离开。
26.2014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卫某平叫来王某成、刘某某、刘某,驾车来到灵台县中台镇康家沟村村部找到周某某,向周某某索债,周某某无钱,被卫某平搧一巴掌,卫某平见实在要不下钱后才离开。
27.2014年7月,郭元勋借杨某某高利贷160000元,月息6%。2015年6月6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指派被告人陈某某、胡某、熊某海在灵台县东关小学附近找到郭元勋向其索债,郭元勋凑不够钱,陈某某又向郭元勋索要500元车马费,郭元勋不同意,陈某某便朝郭元勋右眼打了一拳。灵台县公安局中台派出所因陈某某殴打他人罚款500元。
28.2014年3月19日,周白君在杨某某经营的灵台县恒兴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月息8%。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卫某平来到星火乡老户村二社周白君家门前,卫某平手持镢头把,辱骂周白君并朝其脸部搧了一巴掌,致周白君门牙脱落嘴部流血并倒在地上,杨某某用脚踢周白君时被周抱住腿部,二人撕扯在一起,后被过往群众劝开。2014年5月23日灵台县公安局星火派出所对卫某平殴打他人罚款500元。
29. 2018年6月,杨某伟因借杨某某的高利贷无力清偿, 便向杨某某借钱,杨某某以周某某叔父的名义借给杨某伟1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利息5%。2018年8月初的一天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指派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到杨某伟经营的“杨家大院”索债,杨某伟无钱,两人拒不离开。15时许,杨某某也来到酒店,要求杨某伟先还上一部分,杨某伟见三人不愿离开, 无奈向周某某介绍的王乐以月息8分借款20000元,杨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拿着借来的20000元才离开。
30.2014年3月10日,郑某忠在景某某的担保下借杨某某40000元,约定月息8%。2014年农历腊月,被告人杨某某派被告人胡某、王某某等人多次到景某某家纠缠向其索要郑某忠的欠账。当月月底的一天,胡某、王某某等人再次到景某某家索债,景不同意,胡某、王某某等人就强行开走景某某家的1辆农用三轮车和1辆摩托车。2015年农历正月,杨某某给景某某打电话说他只要钱,不要东西,让景某某将三轮车和摩托车开回去,同时提出让景某某替郑某忠还20000元本金,就再不找景某某,景某某被迫同意,分两次替郑某忠给杨某某归还20000元。
三、非法拘禁
31.2015年4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指派被告人陈某某、熊某海、胡某强行将黎某某扣留在灵台县星辰宾馆索债。在该宾馆客房看管黎某某时,陈某某、熊某海多次对其进行殴打,让黎某某打电话借钱还账,期间还带黎某某给陈某某家干农活。至26日13时许,杨旭光报警,黎某某被杨某某等人限制人身自由长达46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手机截屏、诊断证明、银行交易凭证及明细、宾馆住宿记录、福恒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及灵台县恒兴项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注册信息及变更登记信息、还款计划承诺书、借条、灵台县恒兴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会计账本、行政处罚卷宗复印件、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边贵平、雷俊峰、马明芳、张辉、杜海渊、王莲子、霍长武、张列秀、马书珍、白爱秀、高录贵、郑虎军、刘爱玉、胡康斐、王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郑福寿、郑某军、黎某某、周某某、郭元勋、刘某某、王某成、刘某、张永鹏、蒙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胡某、王某某、熊某海、周某某、陈某某、卫某平、周某强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4张。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杨某某为纠集者,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王某某、胡某、陈某某、熊某海、周某强、卫某平为成员的恶势力,长期非法高利放贷,采取殴打、威胁、恐吓等暴力、“软暴力”手段非法讨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扰乱了当地的社会治安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
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周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胡某、陈某某、周某强、熊某海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胡某、熊某海、陈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周某强、卫某平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熊某海、胡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胡某、陈某某、熊某海的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熊某海、周某某、周某强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卫某平的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胡某、陈某某、熊某海、周某强、卫某平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胡某、陈某某、熊某海、周某某、周某强均系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胡某、周某某、卫某平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诚
检 察 官:张红英
检察官助理:桂小春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胡某、王某某现羁押于灵台县看守所;
2.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熊某海、周某强、卫某平均取保候审在原址;
3.随案物品移送清单1份;
4.侦查卷19册,证据材料24页;
5.换押证4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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