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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盗窃案)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公诉刑诉〔2019〕32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巴东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2006年9月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管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1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被告人杨某甲与杨小华结婚,2014年生育小孩杨淼,之后杨小华一直在外务工,双方因此关系破裂,2016年7月离婚,小孩杨淼归杨某甲抚养。因杨某甲无固定职业及居所,杨淼一直放在杨小华家里由杨小华母亲杨某丙代养。2019年7月杨某甲外出务工受伤后回到枝江领秀之江A区3栋2单元802室看望小孩杨淼并借此住在杨小华家里。7月26日杨某甲在打扫卫生时看见杨士秀紫色挎包内一张工商银行卡(卡系杨某丁的),之后杨某甲便用自己的手机注册杨某丁的支付宝并捆绑该工商银行卡,杨某甲获得验证码后捆绑该工商银行卡成功。在7月28日-7月31日杨某甲八次通过杨某丁的支付宝将工商银行卡内的现金人民币8004.9元转移到自己的支付宝,杨某甲将钱转到自己支付宝后少部分用于生活开支。2019年8月15日,杨某丁发现卡内现金不见后报警。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枝江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详细信息、发破案及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丁的陈述;4.枝江市公安局提取笔录及提取照片;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程明红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在巴东县**镇**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397204****、13477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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