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杨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祥云县**村**号。杨某因犯放火罪,被云南省香格里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时间从2007年6月9日至2014年6月8日,2012年1月19日减刑释放;2015年12月25日因盗窃他人财物被祥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6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祥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祥云县看守所。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在2020年5月至6月期间,在祥云县祥城镇永安市**楼**街**路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1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05月被告人杨某在祥云县祥城镇永安市场一通道内盗窃雷某某的四脚伞一把,经祥云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雷某某被盗的四脚伞价值为60元人民币。
2、2020年05月被告人杨某在祥云县祥城镇鼓楼东街331号门口盗窃李某甲的三轮自行车一辆,经祥云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李某甲被盗的三轮自行车价值为580元人民币。
3、2020年06月13日被告人杨某在祥云县祥城镇龙翔路69号门口盗窃林某某的三轮自行车一辆,经过祥云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林某某被盗的三轮自行车价值为280元人民币。被盗三轮自行车现已由被害人追回。
4、2020年06月20日被告人杨某在祥云县祥城镇鼓楼东街213号门口盗窃李某乙的三轮自行车一辆,经过祥云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李某乙被的三轮自行车价值为180元人民币。
2020年6月25日,李某乙将被告人杨某扭送至祥云县公安局祥城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口证明、受立案文书、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2.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某、李某甲、林某某、李某乙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6.被盗现场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三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红芬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在祥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被盗现场光碟一碟。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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