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盗窃案)_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二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6********,群众,初中文化,临沂市罗庄区人,现住罗庄区**。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罗庄区****内(该房间系被告人租给被害人谢某某使用),采用手拿、装袋等方式,盗窃被害人谢某某墨西哥银币10枚,广东省造贰毫银币10枚、先秦名刀1把、手绘外销青花瓷2枚、金华斗牛民族纪念章10枚、广东省造贰毫币9枚、东三省造贰角2枚、袁世凯壹元中华民国30年19枚、孙中山像中华民国二十1枚、布图党徽一分5枚、尼泊尔币1张,四川铜币100文1张、大宋钱币120枚。经物价部门鉴定,以上物品价值2605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TEL:1895495****)。

2、侦查卷二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