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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盗窃案)_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路**住宿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经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栗坡县看守所。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12月初,段某甲(已判决)伙同段某乙、被告人杨某窜至麻栗坡县**路**平价超市,将超市内的四条和谐牌香烟盗走,销赃后赃款被三人挥霍。经麻栗坡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400元。

2、2013年12月初,段某甲伙同段某乙、被告人杨某窜至麻栗坡县朝阳菜市场**平价商行,由段某乙以购物询价为由将老板引开,段某甲前往烟柜实施盗窃,将该店内的一条软礼印象香烟盗走并销赃后赃款被三人挥霍。经麻栗坡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软礼印象香烟价值人民币750元。

3、2013年12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段某甲、段某乙在麻栗坡县**旅食店住宿期间,由段某乙、杨某负责吸引老板注意,段某甲在某某**旅食店的烟柜内共盗窃了三次香烟,三次盗窃的香烟分别为一条软云香烟、两条88红河香烟、一条印象云烟。销赃后赃款被三人挥霍。经麻栗坡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940元。

4、2013年12月31日18时许,段某甲伙同被告人杨某窜至麻栗坡县菜市场**副食品店内,由杨某负责吸引店员的注意,段某甲到商店烟柜内窃得一条红河道香烟后将香烟装入自己上衣内小腹处,后被看店的周某某当场抓获,杨某趁机逃脱,经麻栗坡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6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人;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永政

                                            助理检察员:陈楠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麻栗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3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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