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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1〕103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号被告人杨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杨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2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朱某某、赵某、叶某某、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3月4日告知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听取了被告人杨某及值班律师费某某、被害人朱某某、赵某、叶某某、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0日至2月6日间,被告人杨某先后三次至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实施盗窃,共计窃得电动车2辆、鞋子2双、帽子1只、呋虫胺喷雾2瓶、原味酸奶发酵粉13袋,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430.62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1年1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至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牌楼村**巷**号门口,采用推车的手法,窃得被害人朱某某停放于此的金箭牌电动车1辆,物品价值人民币1307.25元。案破后,赃车已依法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2.2021年1月27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至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牌楼村**弄**号院内,采用推车的手法,窃得被害人赵某停放于此的金立速牌电动车1辆,物品价值人民币1123.37元。案破后,赃车已依法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3.2021年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至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牌楼村**弄**号被害人叶某某租住处门口,乘隙窃得鞋子2双、帽子1只,后采用撬锁的手法进入34号被害人杨某某家中,窃得呋虫胺喷雾2瓶、原味酸奶发酵粉13袋。案破后,赃物已依法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调取的监控截屏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赵某、叶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惠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栋

202134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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