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002******,汉族,初中,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平房。因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某甲及值班律师林广利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至2017年初,被告人杨某甲在遂溪县**镇**村***岭的水塘养殖淡水鱼。因水塘面积较小,被告人杨某甲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及未经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水塘附近的土地挖深挖宽,并将挖掘出来的部分砂石出售给附近建房的村民牟利,部分砂石则用于回填**村砖厂宿舍旁边的旧塘。2017年遂溪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告人杨某甲非法开采抽砂,对被告人杨某甲的无证开采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9万元。随后被告人杨某甲停止采矿,但其之前挖出的砂石仍堆放在原处。为了牟取非法利益,2019年底,被告人杨某甲雇人于晚上将之前挖出来的砂石运出去贩卖。2019年11月29日23时,被告人杨某甲雇佣的运沙司机叶某甲被公安局治安出入境管理大队当场抓获,现场扣押了运沙车辆赣C***38一台、3**B挖掘机一台。
经鉴定:非法开采破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西边后岭建设用砂20239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
3、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指纹DNA采集登记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5、辨认笔录;
6、行政处罚告知书暨听证告知书、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讨论笔录;
7、关于非法开采广东省遂溪县**镇**村西边后岭建设用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结论、非法开采广东省遂溪县**镇**村西边后岭建设用砂资源储量检测报告;
8、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邹某甲等人的证言;
9、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非法利益,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被告人杨某甲已获得被害方石九村的书面谅解,故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磊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