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兰陵县**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重新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5月份至2012年10月16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在兰陵县**镇**村西山上开采石英砂岩,共计开采石英砂矿石99000吨,价值共计792000元,后被告人杨某甲将石英砂石予以销售。本案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以兰陵县**矿业有限公司及其本人的名义,分别于2014年1月6日、2016年6月16日向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兰陵县公安局上缴非法所得共计2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户籍信息、核查报告等书证;证人杨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贵彬
2020年3月25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 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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