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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住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农历1月中旬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杨某甲在明知香樟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擅自邀约村民陈某乙、张某乙、其父亲陈某甲、其儿子杨某乙等人帮忙,在其位于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小地名**的自留山内砍柴,在此过程中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2株,制成柴禾后准备用于生产生活。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赤水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4月13日,经遵义市森林公安局聘请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赤水市**镇**村**组小地名 **山林内被采伐的疑似香樟树检材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为:检材012020040701J01中植物共2份,均为樟科(Lauraceae)樟属(Cinnamomm)樟树(香樟)(Cinnamomumcamphoa)。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起诉意见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甲、陈某乙、张某甲、张某乙、袁某乙、陈某甲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明知香樟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2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罪法定刑为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的,属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鉴于被告人杨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进行生态修复,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建议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姚连方

                                               检察官助理 陈建良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其家中,联系方式18185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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