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41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M61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期间,黄某某告诉杨某乙(已判刑)其准备在惠东县平海镇购买宅基地并建房使用,杨某乙称其家庭使用的位于平海万科双月湾对面一块面积大约为1700平方米的土地可以转让给黄某某,并带黄某某到现场查看,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与黄某某商谈后,双方于2016年1月30日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黄某某将763.84万元人民币购地款支付到杨某甲名下的银行卡,另有5万元通过现金支付。2020年5月22日,杨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一方已向黄某某退清购地款共768.84万人民币,黄某某对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敏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1257****。
2、侦查卷6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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