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非法经营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村**号,住龙海市**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龙海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20年2月1日间,被告人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批准,在龙海市**镇**村**号其家中一楼客厅和龙海市**镇**村**号游泳房泡茶厅内擅自销售“六合彩”,接收陈某某、杨某戊、杨某乙、杨某丙、林某某、杨某丁、黄某某等人的投注,投注金额达人民币1365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杨某戊、杨某乙、杨某丙、林某某、杨某丁、黄某某等六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六合彩”,收注金额13653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曾吉超

检 察 员:杨文金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其家中,联系方式:1360697****;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633页。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