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13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路**号**栋**单元**室,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园**公司。2011年12月因犯赌博被湖北省应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2012年11月20日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珂强,广东宏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开始,被告人杨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明知“黄某某”(另案处理)运至其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镇**园**公司的卷烟是没有合法来源的卷烟,多次驾驶粤Y4****号蓝色福田牌厢式货车将卷烟运至佛山市南海区**镇**物流园用木箱进行包装,并通过跑得快、安中、安兆达等多家物流公司发货至上海、湖北武汉等地区。同年7月23日,民警在**物流公司抓获杨某甲,并在粤Y4****号蓝色福田牌厢式货车内查获利群(软阳光)、利群(新版)、黄鹤楼(软蓝)、云烟(紫)、南京(红)、芙蓉王(硬)香烟共41箱,合计2050条。归案后,杨某甲如实供述上述经过。
经鉴定,上述起获的利群、黄鹤楼等41箱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价值人民币51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卷烟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杨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董 进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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