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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64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兴义市人,现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于2020年8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由兴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20日至2020年10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杨某甲将其购买的种子种在其位于兴义市**镇**村**组的承包地上,后杨某甲发现其种植的是毒品原植物“罂粟”,并用自制的工具割取部分毒品原植物上果实内的原液自用。2020年4月24日16时许,经兴义市公安局捧乍派出所组织人员对杨某甲承包责任地内疑似毒品原植物进行铲除和清点,共计1079株,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杨某甲提取的毒品原植物上果实内的2.73克原液。经黔西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兴义市公安局在现场提取并送检的10个疑似罂粟果实及杨某甲提取的疑似毒品原植物果实产物检材中均检出吗啡、可待因、帝巴因、那可汀及罂粟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等;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铲除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杨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现场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1079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建议以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晓忠

检察官助理 夏庆韦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于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518659****;

2.案卷卷宗1册,光盘3个;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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