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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64********,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现住**镇**村**组。2004年11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于2014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经江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江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口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5月下旬在江口县**镇**村**组庙边田里利用麻绳下套,捕获3只疑似鸳鸯,后将捕获的3只疑似鸳鸯放于**村**组村民杨某乙家中,与杨某乙捕获的5只疑似鸳鸯一起喂养。2020年4月29日杨某甲被江口县公安局查获,同日,被一并查获的8只疑似鸳鸯被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局太平镇试验场放生。2020年5月8日,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甲捕获的3只疑似鸳鸯以及杨某乙捕获的5只疑似鸳鸯进行种属、保护级别鉴定,鉴定意见为雁形目鸭科鸳鸯属鸳鸯,为国家II级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及照片、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龙某某、杨某丁、杨某戊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建国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濒司鉴(动)字[2020]5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鸳鸯3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又因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张海堂

                              检察官助理 吴江湖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江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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