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210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2********,苗族,文化程度初中,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4月2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杨某甲来到武义县坦洪乡附近一山上,使用钢叉、喇叭、鸟网等工具非法猎捕一只画眉鸟并进行把玩。经鉴定,画眉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浙江省重点保护动物。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武义县**街道**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
2.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野生动物案件技术鉴定意见书;
4.搜查、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蕾
检察官助理:何赟
(院印)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辩护人,陈俊惠,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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