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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74*******,纳西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玉某纳西族自治县******村委会********号,农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玉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玉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玉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玉某县公安局巨甸派出所民警到***镇***村委会***村***组的被告人杨某甲家中进行走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时,被告人杨某甲的妻子向民警反映杨某甲持有枪支,经民警当场对被告人杨某甲做工作后,被告人杨某甲先后两次带民警去到其家背后山上藏匿枪支的地方,将二支疑似枪支交给民警。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支疑似枪支中一支为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具有致伤力,一支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具有致伤力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口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及证据保全法律手续、扣押法律手续、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国家对枪支的严格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支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公安民警做工作后主动交出枪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特强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联系电话:0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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