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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Z42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小组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被告人杨某甲的爷爷杨某乙(已去世)遗留了一支枪形物品给其父亲杨某丙,2012年12月杨某丙去世后,杨某甲发现该枪形物品并将该枪形物品放在其位于博罗县**镇**村**小组家中的杂物房内,一直未使用。2020年6月15日14时,杨某甲主动将该枪形物品交给公安机关。经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杨某甲家中缴获的一支枪形物品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惠荣

检察官助理:曾小玲

2020年6月24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被本院取保候审,电话:1368083****,地址:博罗县**镇**村**小组,保证人:杨某丁,电话:15875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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