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使用鸟铳在岳阳县**场处打了一只斑鸠,被人举报至岳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到杨某甲家中传唤杨某甲,杨某甲不在家。2019年7月1日14时,杨某甲到岳阳县公安局投案,并上交鸟铳一把。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甲持有的鸟铳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一支;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杨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帅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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