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4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4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于20余年前花钱请人打造了一支土枪用于打野鸡和野兔,在得知上缴枪支政策后,其将该枪支藏于家中二楼。2020年4月22日,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前往杨某甲家中调查其弟弟杨某乙家房屋被放火案时,发现了杨某甲私藏枪支的情况。经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杨某甲私藏的枪支各机件性能正常,能有效击燃底火,如果枪管内装填适量火药及铁珠进行射击,可对有生目标造成伤害,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杨某甲于2020年4月22日经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私藏枪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照片;
2、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系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 萍
检察官助理:杨青菊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67457****;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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