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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村委会****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41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4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14时许,民警在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查获被告人杨某甲藏匿的枪型物品1支并当场予以扣押。经鉴定,该枪型物品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1月27日经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甲不具有持枪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相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检查笔录、说明书、保证书、办案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春荣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

15289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枪支现存放于琼海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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