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住**镇**村**组**号。因本案,2020年9月8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中下旬,被告人杨某甲从本组村民杨某乙(已于2019年10月19日死亡)处获得一把火药枪、火药等物,后一直存放于高县**镇**村**组**号自己家中,2020年5月26日公安机关据群众举报在**镇**村**组杨某甲家中将该火药枪缴获,杨某甲被现场传唤到案。杨某甲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火药枪具备枪支基本结构,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属于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世越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5528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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