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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非法持有弹药案)_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刑诉〔2016〕5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81********,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马关县人,家住****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于2016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8日,王某某因与被告人杨某甲发生矛盾,王某某遂报警。后马关县公安局民警在**乡**村委会**岔路口遇到王某某,在调查中从其驾驶的黑色广本雅阁轿车(车牌:HM****)副驾驶座下查获手榴弹一枚。经查,查获的手榴弹系被告人杨某甲所有。经鉴定,该手榴弹为国产“67式”木柄手榴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榴弹;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杨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琼

2016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91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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