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570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9月2日取保候审。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锐律师,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30日,郑某甲(已判刑)、杨某乙(已判刑)及姚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公司,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郑某甲、杨某乙各认缴出资500万元,占50%股份,注册地址为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城**号**广场,法定代表人为郑某甲。
郑某甲与姚某某系夫妻关系,姚某某任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的运营,包括人员的聘用、工作的安排、薪资的发放以及业务的统筹;郑某甲协助姚某某管理公司,掌握公司银行账户;杨某乙任公司监事,负责公司对外审查借款客户,对外收回借款。公司先后雇请黎某某、刘某某及被告人杨某甲等人作为公司的业务管理、客服、财务等工作人员。
公司在互联网上创设“**城贷”P2P借贷平台,以从事互联网金融“P2P”经营活动为幌子,长期在平台上宣传其平台能够提供稳定的资金和保证收益,能为投资人资金担保等,广泛吸引互联网受众注册加入公司融投资平台会员。投资人首先需要在该P2P平台上面注册账户,然后通过线上(通过网站上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链接将钱转入亿**公司的账户)或线下(直接将钱转入法人郑某甲的个人账户)的方式为自己的账户充值,在充值结束后可以选择平台前期提供的借款标的投标。公司将投资人的资金以高息再借贷给他人,通过借贷双方不同的利率赚取利率差。
经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公司共吸收会员2161人,众多会员在公司的引诱下,共向平台账户累计充值240681541.78元(包括重复投标金额),提现总额133649950.97元。导致多名被害人累计19570632.6元的资金无法收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赵某某、肖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荣添
(院印)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肆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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