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2197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单元**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杨某甲在辩护律师易某某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被告人杨某甲利用昆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商贸有限公司收购了昆明**财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明**财富公司),杨某甲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17年-2018年期间,杨某甲通过昆明**财富公司以实际控制的云南**经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云南**养老有限公司等名义,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为摹集资金投资云南**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投资石林县**温泉度假酒店、师宗县**会馆温泉酒店,通过散发宣传单、门店宣传、举行推介会活动、组织投资参与人现场考察项目等宣传手段,采取以高回报、支付高利息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兑付本金和利息,以月息1.4%、1.5%、2%、充值赠送的手段,与集资参与人签订《项目投资与项目管理合同》、《会员协议书》等,在安宁市向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集资参与人143参与集资,合同金额28,850,000.00元,至案发时向集资参与人还款金额为15,172,11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营业执照、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羊某某、刘某某等人证实案件相关情况;3.集资参与人陈述;86名集资参与人证实参与投资的事实;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作了供述及辩解;5.资产评估报告;6.鉴定意见:云南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云汇司鉴字【2020】第**号意见书证实集资参与人集资合同金额28,850,000元;7.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光辉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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