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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公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小区**期**栋**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月9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8月以来,被告人杨某甲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和房地产预售资质,在遂宁市船山区**乡开发“*****”房地产项目。杨某甲通过杨某乙等人向不特定群众进行公开宣传,在未取得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以其名义与群众签订《借款协议》,收取购房预付款,并约定群众购房时的优惠部分为支付的借款利息(总房价的5%),非法吸收群众资金。

截至2017年8月,因未能改变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性质以及资金短缺等原因,杨某甲不能动工修建房产,也不能全部退还群众的资金。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94874元,涉及人数103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擅自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林

2019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2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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