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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公诉刑诉〔2015293

被告人杨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业务员,住三门峡市黄河路。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5年9月7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5年9月25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9月2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月12日,邵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三门峡**担保有限公司,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后于2013年4月1日注册成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邵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延续三门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非法业务。期间,招揽被告人杨某甲等人为业务员,负责专门为公司吸收资金,通过向他人宣称该公司信誉高,投资该公司到期可归还本金及利息为由,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直至2014年8月案发。2011年1月至2014年8月,**公司共向2590人吸收资金60916万元,未归还本金834人10739万元。其中,被告人杨某甲个人向104人吸收资金1671万元,未退29人465万元。

另查明,2015年9月7日,被告人杨某甲到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杨某及另案处理人邵某某、李某、卫某某、杨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牛某某、任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扣押物品清单、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鉴定意见三门峡康华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燕

检 察 员:杜秀明

2015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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