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住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本院复于2020年4月23日收到该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四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在其**网络商城推出“通宝”产品。在客户充值该产品后,可获得充值金额5倍的“通宝”,即充值1元获得5个通宝,并享受每天千分之二的可提现收益。客户支付5%提现手续费后,可将收益提现,提现总额不超过“通宝”对应金额,即1通宝提现1元。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公司管理人员杨某甲前往湖南省怀化市“河西商贸城商会”向刘某某等人宣讲**公司“通宝”产品,并在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的办公地点接待刘某某等人。刘某某等9人直接或者受托通过银行卡转账、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充值“通宝”,共计173万元,提现收回55万余元。2018年1月,**公司停止提现。同年2月,**网络商城无法使用。刘某某等人与**公司杨某甲等人联系未果后报警。2019年9月12日,警察在湖南省邵东县流泽镇土地山村地段设卡盘查时将杨某甲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相关的物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作为四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奇圣

2020年5月22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捌册、提讯证、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