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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小区**单元**。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11日,陕西元亨通担保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在商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2013年12月12日,分公司负责人变更为张某甲(已判决)。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该公司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以月利率1.2%至1.6%的高息面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群众存款,共吸收资金85191900元资金,兑付本金3260000元。张某甲将吸收的资金转入杨某甲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所有资金由杨某甲进行支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户籍证明、商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1002刑初123号判决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账户明细、陕西元亨通商洛分公司吸收存款明细、借款担保合同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洪某某、张某乙、王某某、宋某某、谢某某、张某丙、某某乙、汪某某、魏某某、马某某、张某丁、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陕西铭建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杨某甲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爱萍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6册;

  3、量刑建议1份;

  4、电子卷宗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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