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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93********,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所城派出所,现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巷**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以来,老妈乐公司在全国开设多家老妈乐门店,以消费返利模式吸纳会员,承诺只要缴纳一定金额就能成为会员,享受不同程度的返利,级别越高返利越多,并且可以换取价格不等的礼券,还可以领取礼品、免费旅游等,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017年3月,被告人杨某甲与全家福国际集团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山西负责人田某接触,在古交市东曲街道铁磨沟休闲广场东7号商铺开设“老妈乐服务体验中心”一店,被告人杨某甲担任店长。以购买产品高额返现为诱饵,通过发放宣传单、讲课、组织旅游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诱使中老年人进行投资办理银卡、金卡、钻卡、白金、翡翠等不同级别的老妈乐商城会员。从2017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吸收会员54人,经山西华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杨某甲非法吸收资金728.24120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72.056308万元,被告人杨某甲个人非法所得4.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28.24120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72.05630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爱香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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