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7〕11号
被告单位岫岩满族自治县**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22590904607P,单位地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法定代表人杨某甲。
诉讼代表人傅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矿业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346495****。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21956********,满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岫岩满族自治县**长兼**,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岫岩满族自治县**产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7年9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7年,岫岩满族自治县**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甲)在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东胜村椅子山组板石沟开采菱镁石矿过程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商品林林地17.89亩、其他用地2.42亩,经林业工程师现场勘测,被占用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均遭受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傅某某、杨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占用林地现场技术勘测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岫岩满族自治县**矿业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系对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应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倩
代理检察员: 齐林
2017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傅某某、杨某乙、张某某。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7〕11号
被告单位岫岩满族自治县鸿盛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22590904607P,单位地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东胜村,法定代表人杨云彪。
诉讼代表人傅恩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告单位鸿盛矿业有限公司会计,联系方式:13464959284。
被告人杨云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满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东胜村村长兼书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东胜村椅子山组43-1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岫岩满族自治县鸿盛矿产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杨云彪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7年9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7年,岫岩满族自治县鸿盛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云彪)在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东胜村椅子山组板石沟开采菱镁石矿过程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商品林林地17.89亩、其他用地2.42亩,经林业工程师现场勘测,被占用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均遭受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傅恩超、杨云富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云彪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占用林地现场技术勘测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岫岩满族自治县鸿盛矿业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云彪系对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应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姜 倩
代理检察员:齐 林
2017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云彪现取保候审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傅恩超、杨云富、张新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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