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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非法制造枪支、弹药案)(公开版)_湖南省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古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70********,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古某某,住古某某**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20年10月12日被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21日被释放,同日被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22日解除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先后两次在古某某城的五金店购买了三支射钉器、钢管、底火,又通过淘宝网购买了枪托、钢珠等配件,通过网络图片学习改装射钉器,制造枪支。因第一支枪支不能击发,第二支枪支的底火壳子容易卡在枪管内,杨某甲先后制造了三支发射器具。

2020年9月5日,侦查人员在其家中搜查出上述三支发射器具。经鉴定,杨某甲改装制造的三支发射器具均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梅光辉

检察官助理:张红梅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住湖南省古某某**镇**村**号,联系电话15174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涉案枪支、磨光机已被侦查机关扣押;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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