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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372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沈某某、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0891,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及案发前住址均为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路**号**栋**单元**楼。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李某甲通过被告人杨某某向易某某、朱某某借款50万,支付数月利息后因生意经营不善无法继续支付本息。此后,被告人杨某某多次来到被害人李某乙、邹某某(李某甲父母)家中要债。2016年5月份,杨某某将其父亲、伯父(均近80岁)带到李某乙家中要债,随后强行将两位老人留在李某乙家中住宿,并扬言何时归还借款何时将老人接走。李某乙此后通过多名中间人找杨某某协商将老人接走但均未果。两名老人自此在李某乙家中吃、住长达16日,并在其家中随地大小便、吐痰,杨某某也时常呼朋唤友到此聚众打牌等,上述行为导致李某乙本人及子女白日不敢返回自己家中,多名家庭成员也因此被迫搬离。李某乙夫妻二人迫于无奈筹集10余万元支付给杨某某,并在杨某某于2016年5月24日重新书写的借条上签字担保后,杨某某方才将其父亲和伯父接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邹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指认、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索取债务,强行将老年人留宿在他人家中并长期居住,且经多次要求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志林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4张,询问笔录4份,取保候审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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