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59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庄**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在没有建筑资质和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承接临泉县宋集镇杨蒲村委会东油坊自然村邱某某家的房屋建设工程。2019年12月5日16时许,在工地施工过程中,工人杨某乙在开吊机时不慎从高处坠落摔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临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杨某乙系高坠伤致左肺及心脏破裂并肝脏挫裂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邱某甲、杨某甲、邱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临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可可
检察官助理程娜孜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镇**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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